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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烟台] 都说法律改了,医疗官司由医院举证,到底是怎样的呢?毓璜顶医院草菅人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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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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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人淡如菊W 于 2016-2-18 18:16 编辑

都说现在法律改了,医疗官司由医院负责举证,可是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以我与毓璜顶 医院的官司中了解到的,以供大家参考

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折叠编辑本段设立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高技术高风险特点的医疗行为引起,以及目前有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该类案件一直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深入地思考,找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索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内客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折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折叠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折叠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生诊断治疗时的依据
医生诊断治疗和手术都是依照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分册》
,这两部书都是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全国著名专家集体编写的权威性的技术操作规范,
本指南是妇产科临床工作者日常必备的参考书,可供各级妇产科医师、临床研究生、进修生及其他相关专业医参考,也是医疗行政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11:46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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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2-21 09: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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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8: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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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3 18:58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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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3 18:58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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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9: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卫生部网站投诉更有针对性,本地法院尽早起诉,不光是要知法守法,更得用法!用的人多了,法律就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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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3 19: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萨尔瓦多 发表于 2016-2-23 19:11
卫生部网站投诉更有针对性,本地法院尽早起诉,不光是要知法守法,更得用法!用的人多了,法律就管用 ...

谢谢,回复。卫生部网站,没有投诉窗口,投诉电话无人接,卫生部官网回复,已经告诉医院了,建议走司法程序。法院起诉,至今做不了鉴定,做不了鉴定,卫生部下发的各种规范,都在医院,我们拿不出来,法院就说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不是知法不用,是人家让你上法院,其实是早有对策在等着。网上查一下,芝罘区法院综合庭的所有案件,90%以上的都败诉。老百姓要想讲理难,我也是闲着没事,上来叨叨,做祥林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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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2-23 19: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人淡如菊W 发表于 2016-2-23 19:44
谢谢,回复。卫生部网站,没有投诉窗口,投诉电话无人接,卫生部官网回复,已经告诉医院了,建议走 ...

所以老百姓就更应该坚持,既然是公开的法规总该能查到,病历在手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执行“举证倒置”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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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6:51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萨尔瓦多 发表于 2016-2-23 19:56
所以老百姓就更应该坚持,既然是公开的法规总该能查到,病历在手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执行“举证倒置 ...

已经申请国家级别的鉴定了,不知道到缺了手术病历,鉴定所能不能接收。上午提交资料,我据理力争,法官还说我蔑视他,说他说是就是,我不能说不是。一直跟我说让我去毓璜顶医院指定的小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那样费用小,呵呵,到现在还拿我当傻子蒙。不是我们天生就是喜欢与谁对抗,实在是我们老百姓迫不得已,忍无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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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6:56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萨尔瓦多 发表于 2016-2-23 19:56
所以老百姓就更应该坚持,既然是公开的法规总该能查到,病历在手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执行“举证倒置 ...

卫生部下发的医生的诊疗规范,不是公开的,只有医院有。《法官行为规范》里提到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不知道我们申请调取的话,法官会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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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7:0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萨尔瓦多 发表于 2016-2-23 19:56
所以老百姓就更应该坚持,既然是公开的法规总该能查到,病历在手就可以起诉,让法院执行“举证倒置 ...

卫  生部下发的医生诊疗规范,以及诊疗指南,是不公开的,书店里买得中华医学会编著的,我的法官说不能作为证据,其实我问过懂的人了,所有的医院都是依照中华医学会编著的那两部书,制定相关规范的。可是法院不支持,一定要毓璜顶医院,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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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5: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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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6 11:47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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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7 22:57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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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 14: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47楼 网友回复
发表于 2015-1-24 19:45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都说刘志芬好有一次好不容易挂上她的号、正如你说的那个脸啊,一个问题没明白问了两边就开始不耐烦了,从那次后再也不挂她的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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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4 12:39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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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3:5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举证责任倒置肯定,但是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机构都是由各医院和卫生局那几个人组成的,你想想毓璜顶一把手兼任市卫生局二把手,我都见过打官司的时候,卫生局都派出来3个专家说为什么不属于医疗事故。毓璜顶医院自己职工培训的时候貌似都讲过不要怕患者什么什么的,你和他们讲理能讲通么,那里是讲理的店么???注: 上面说的话全部都是假的,全是我主管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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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10: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二手烟灰 发表于 2016-3-4 13:57
举证责任倒置肯定,但是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机构都是由各医院和卫生局那几个人组成的,你想想毓璜顶一把手兼任 ...

你说的都不是杜撰的,我还知道法院在庭上也是偏袒医院的,根本不给患者说话的机会,因为我亲历过。医生都专门培训过怎样应对患者,这个也是真的,谢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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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14: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人淡如菊W 发表于 2016-3-6 10:02
你说的都不是杜撰的,我还知道法院在庭上也是偏袒医院的,根本不给患者说话的机会,因为我亲历过。 ...

不不不,我都是胡说八道的。维权之路之艰辛是无法想象的,比考大学考研究生都难多了,但我觉得有理有据还是能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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