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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打印,签订于2010年6月11日,8年租期。出租方:王秀萍 ; 承租方: 烟台中山陶瓷工艺品公司 范奇山 ; 房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外加后院两个小棚)房屋质量良好。年租金25万,半年支付一 次125000元,事实王秀萍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交付给承租方,在2010年6月20日拿来的补充协议上有20平方米配电室,有房产证复印件,依据房产证上,只有882.11平方米,配电室占地面积是63平方米,再扣除房屋内63平米配电室,实际交付给承租方的房屋是819.11平方米,缺少80.89平方米,王秀萍用欺骗手段已经收承租方900平方米的房租25万元。出租方原答应把缺少的房屋面积以后给补上,至今也未补上。
二、租赁期间,每年房屋多次出现墙面渗水、楼上漏水、地上返水等,给范氏红木家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红木家具损坏好几套,后面车间漏水造成50吨木材积压。不能正常生产家具。承租方多次找出租方维修房屋,出租方四年半时间从未维修房屋。而出租方按时连续支付出租方四年半房租112.5万元。最后忍无可忍2015年又找出租方。出租方最后答应让承租方做个预算看下。承租方预算还未做好,出租方于201把承租方以不交房租的罪名告到了法院。 三、2016年3月10日王秀萍诉讼,范氏红木公司 范奇山,拖欠房租12万5千元,包括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总计172260.27元,并且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3月25日,法院没开庭调查,就批准王秀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20万,冻结范奇山个人存款20万。王秀萍为目的达到,在2017年又用财产保全,冻结公司与范奇山账户各20万,给范奇山造成损失31万元。又查封正在营业中的红木家具一宗,价值86万折价40万,双方究竟谁欠谁的款,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论,但是法院未作出裁定互付债务多少,王秀萍申请用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提前先查封冻结范氏红木财产两项80多万,法院未作出判决内容是否是案件的秘密,二审法院也没有复查涉案查封冻结此事。 四、2010年6月份签订合同后2010年4月份5月份的电费都是承租方代交的(当时给出租方打电话他说在外地)至今未还给承租方。连几百块钱的电费出租方都要抵赖,真的是穷疯了么? 范奇山始终不明白,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今年79岁了),辛辛苦苦开店赚钱,一百多万都给了王秀萍(出租方)。自己几百万的损失却得不到一丝补偿,官司打了5年了,范奇山每天还在仔细研究法律条文条款,不明白放在眼前的照片视频等一系列证据为何就不承认了一审、二审、再审、一直都败诉,王秀萍和平和事务所两律师买通法官,将假证掺于卷宗内(范奇山之后去查卷才发现)。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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