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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平公正 于 2018-9-27 12:30 编辑
大家好,我是一个可怜的母亲,跪求大家帮帮我和儿子!我儿子的抚养权被芝罘区姚萍法官和中院殷连泽法官枉法裁判给了我的前夫,现如今我们母子整日陷在要被迫分离的恐惧之中,法官枉法裁判泯灭人性,对孩子造成很大伤害,孩子不想离开母亲,求大家帮帮忙。孩子每天都跟我说:"妈妈我不要离开你!你去求求法官吧,不要把我们分开!"为人母,我怎能让孩子失望伤心!身为法官你们忍心看到母子生离?!为了孩子我可以放弃一切,跟枉法势力抗争到底!连整日把公平公正挂在嘴边的法官都在枉法裁判,不能给我们母子一个公平判决,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如何相信法律,如何生存!?
案件陈述如下:
我与前夫离婚纠纷一案,从2014年8月14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分别为:(2015)芝毓民初字第608号、(2017)鲁06民终203号)在孩子不满两岁、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经过长达三年的时间内终于完结(在此期间,我的前夫及家人将孩子恶意藏匿,不允许我们母子相见),由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铁证如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与前夫的婚生子判归我抚养。
然而,我的前夫在离境期间无新证据提交并且申请书签字存在很大疑问的情况下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芝罘区人民法院竟然受理(案号:(2017)鲁0602民初10208号),并且在不符合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的变更理由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8日下达判决书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推翻,将孩子改判与我的前夫抚养。更离谱的是,在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期间,我的前夫写了一份要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二审判决结果的申请书,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无理要求之后(案号:(2018)鲁06民申173号),芝罘区人民法院姚萍等法官竟然对此置之不理并且快速下达了改判抚养权的判决书。这其中的隐情我实在不敢妄加猜测,但已经显而易见。
在2018年8月2日,该抚养权变更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之前(案号:(2018)鲁06民终3287号,审判长:殷连泽),我曾给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敦斌院长,张跃华院长和金延洛书记写求助信,请求院长书记监督公正审理,还我们母子一个公道,但遗憾的是在短短十几天后的2018年8月15日下达的判决书中赫然写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对于孩子被前夫藏匿期间离婚案长达三年的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下达判决书的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结舌,更令人不敢想象的是我的这三封要求监督公正审理的求助信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这个结果简直如晴天霹雳,现如今孩子跟我已经亲密无间,无法分离,因为对方的恶意藏匿孩子行为,我与孩子已经被迫母子分离三年之久,执行局在中院把孩子判归我之后也不愿意帮助我们强制执行,一直推脱,后来我们母子好不容易于2017年9月母子团聚,现如今我们母子已感情深厚无法分离,但法官的枉法裁判让我们母子再次面临被迫分离的处境。
姚萍、殷连泽法官的枉法裁判公然违背职业道德,违背法律的公正,这其中的隐情显而易见,但我们普通老百姓既不敢怒也不敢言,投诉举报无门,以致我们母子痛苦不堪,快乐的生活被瞬间击碎,也不知这高高在上的法律准则我们母子还能不能相信和依靠。各位法官昧着良心写下的违背事实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对于我这个母亲对孩子的付出,对我方提供的照片视频,对孩子跟随母亲快乐无忧的生活只字未提,在无任何变更证据的情况下推翻之前自身的公正判决,这种做法法律能接受吗?法律对我们母子如此不公,我们母子绝不能接受这不公的判决!我们要跟枉法裁判行为斗争到底!我们要一个公平的结果!
我已向烟台中院提出再审请求多日,但一直杳无音信,原因显而易见。可以想到枉法裁判行为很大可能会继续!这其中的隐情相信普通老百姓都一看就懂,更何况专业的法官了。恳请大家帮帮我们母子,恳请有关部门还我们母子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清白!
补充说明: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姚萍法官和殷连泽法官变更理由中未提到以上任何一条,只是重复强调对方曾经给孩子提供了较好经济条件,但母亲的经济条件跟对方不相上下,而且孩子从出生到被恶意藏匿之前,加上最近一年多一直跟母亲长期快乐生活在一起从未分开,由母亲亲自照看。法官任性变更其隐情不言而喻,法官这是从精神上生活上等各方面直接伤害孩子,他们良心何在?!你们自己的孩子也忍心如此伤害吗?!
@烟台市信访局 @烟台市纪委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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